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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体、内容与法律救济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6 作者:国樽律所

在日常生活中,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哪些呢?

1、责任主体: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些主体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基本职责是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以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不仅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还要确保这些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果安全装置老化、老旧而管理者、经营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3、法律救济途径: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了损害,法院将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两种责任类型:

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补充责任:当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导致的,而物业公司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时,应承担补充责任。

5、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和责任性质,直接责任指的是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是当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导致的,而物业公司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时,应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视角下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民法典》的视角下,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小区的管理主体:物业公司有责任确保小区日常运行与人员安全,以及排查和清除潜在的人身安全风险,如物业公司知晓雨雪天气易致人滑倒而未采取相应措施,未能充分履行安保职责,应对由此导致的业主摔伤承担一定责任。

2、物业服务人依法有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法律分析:如果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但如果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物业公司也无需赔偿。

4、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

保障设施设备安全;

对侵权行为的防范与制止;

维持公共场所及共有部分秩序;

制度建设等方面。

在民法学界中,对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通常分为法定义务说、附随义务说和竞合说三种观点。

民法典1198条

《民法典》第1198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该条文的原文及解释:

1、原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解释:该条文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不真正连带责任下的补充责任规则如下:在有限的补充责任中,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98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安全保障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对于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而言,如若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导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应负侵权之责;若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该第三人担责,而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仅需承担补充责任。

经营者保障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

经营者保障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相关公众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经营者须确保消费者购物及服务过程中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供满足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经营者还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合规商品与服务。

4、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人的方面:经营者应确保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

如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

1、民法典第1198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2、认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有: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内容、法律规定以及责任类型等方面的知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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