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了《安全评价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确保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企业,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些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这一规定基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为我国安全评价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9年6月15日,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正式公布,该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二章“安全评价活动”中,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需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存在利害关系时,安全评价机构应主动回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收费方面,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规定,无规定时则参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则负责各自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针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造成损失,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个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该办法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适用于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企业,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些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旨在加强管理,规范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服务体系,并提高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规定基于《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在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中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评价资质的监管。
第二章“技术服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服务,委托时,应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按规定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于2013年8月1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于2009年6月15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正式公布,该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资质条件遵循本规定执行,在本规定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明确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的必要性,以确保其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规定旨在加强管理,规范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服务体系,并提高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本规定基于《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在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中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评价资质的监管。
针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于2009年6月15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正式公布,该规定的修订旨在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明确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的必要性,以确保其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按规定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规定,资质认可机关应建立健全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制度,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对认可机构的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最新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中,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的基本条件包括: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