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在繁华的都市角落,总有那么一群人,他们或衣衫褴褛,或身怀残疾,或年迈体衰,他们被称为流浪乞讨人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我国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离站时归还,救助站应制定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遵守,救助站需提供满足受助人员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食物和住处,食物和住处的定额定量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二章 法律依据
第二条: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且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情况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四章 救助原则
第五条:细则还强调,救助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尊严和自主性,救助机构应当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增强自信心,鼓励他们主动寻求改变生活状况的途径,细则还对救助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救助机构的职责、救助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章 救助措施
第六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六章 实施细则
第七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八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救助措施,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县级以上城市政府需设立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政府需将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且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现代法治既要保护多数人的权益,又要保护少数人的权益;既要保护好人的权益,也要保护过错者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保护弱者的人身自由,拘留遣返制度是导致治安环境恶化的原因,有必要制定新的城管相关法规予以支持和对接,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一条: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且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情况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十一章 实施时间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03年7月16日由民政部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主要针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详细规定了救助的对象、申请流程、救助内容、受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救助站的管理规定等。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这个特殊群体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