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者的界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解释,区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体而言,若纠纷涉及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具有跨国元素,则该仲裁行为属于涉外仲裁;反之,若纠纷仅涉及国内民事法律关系,则属于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的内涵与特点
涉外仲裁,顾名思义,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居中裁决的制度,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仲裁机构的选定与仲裁规则的适用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既可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选择争议对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仲裁仅限于中国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这一灵活性远超国内仲裁,甚至可能包括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异同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涉外性,涉外仲裁案件中包含了国际元素,这使得它区别于国内仲裁,这种特性赋予了涉外仲裁更大的灵活性,使其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时更为得心应手,涉外仲裁还强调自治性,即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涉外仲裁中,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在国内或其他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具体而言,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机构的选定:涉外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或选择争议对方所在国、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而国内仲裁仅限于中国仲裁机构。
2、仲裁规则的适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这一灵活性远超国内仲裁。
3、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
4、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使得它区别于国内仲裁。
5、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若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含义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公民、法人或组织,这类裁决相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而言,不涉及外国的民事主体,一般而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属于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范畴。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机构的选定:涉外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或选择争议对方所在国、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而国内仲裁仅限于中国仲裁机构。
2、仲裁规则的适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这一灵活性远超国内仲裁。
3、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
4、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使得它区别于国内仲裁。
5、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