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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2012年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颁布,规范医疗管理,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发布时间:2025/04/16 作者:国樽律所

在2012年,卫生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这是一部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涵盖了医疗机构的设置、分类、认定、评审、监管等多个方面,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医疗机构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实行分类管理,在第四章“全行业属地管理”中,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实施统一的规划、准入和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地运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管理,体现了对传统医学的重视和保护。

《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

《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这种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及其执行的不同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仅用于弥补医疗成本;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在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流程方面,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审查同意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批复,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书面回复。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协议内容涉及服务范围、内容、质量、费用结算等方面,有效期为一年,如任何一方违约,需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展示《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且不得转让或损坏,协议终止后,医保经办机构会回收标牌。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应运而生。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定,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由省劳动厅负责;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强调,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奠定了基础。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或不具有医疗业务管理能力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资质的严格要求,旨在确保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福建省卫生行政部门需建立完善的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开本地区获得和撤销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单,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福建省卫生厅作为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机构,负责对其内容进行权威解读,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为放射诊疗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福建省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旨在加快我省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推进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评审、监督与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评审办法及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内容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道德规范,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污水等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无消毒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开展注射服务。

第六章主要规定了针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果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进行执业,确保合法运营。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药品、器械,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擅自流动行医的;(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

卫生监督所对诊所检查都有哪些权利下来检查诊所一

卫生监督所对诊所进行检查时,拥有多项权利,卫生监督所可以派出所有权拘留审查,只要不超过48小时,如果诊所内存在大量药品,尽管当时没有买卖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所可以没收药品,并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方面,卫生监督所有权调取诊所的监控,公安机关也可以调取诊所的监控,诊所的老板也有权调取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如果不承担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收取‘预防保健费’,则可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有现场检察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医疗机构的直接管理部门是卫生局(卫计委),无论牙科门诊还是中西医门诊,按现行法规,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权在各自范围内监管。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环境、医疗设施和器材、医疗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等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和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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