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选择更佳?
在探讨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哪个更佳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差异,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位于中国、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这种灵活性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仲裁地,从而提高仲裁的效率,而国内仲裁则相对较为单一,通常仅限于国内的仲裁机构。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协议确定仲裁规则,这种灵活性使得仲裁规则更加符合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而在国内仲裁中,仲裁规则的选定相对较为固定,当事人往往无法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调整。
涉外仲裁机构无义务采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这使得实体法律的适用更加灵活,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在实体法律适用上不受仲裁地法律冲突规则的限制,从而确保更公正的裁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更多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这是因为仲裁较之于诉讼更具国际性,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这使得仲裁更适合于不同制度、国家、民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为什么国内纠纷选择诉讼的多,国际争端选择仲裁的多?
仲裁的收费标准通常较高,且费用不可缓交、免交或减交,相比之下,诉讼费用可能更为灵活,且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费用进行调整,仲裁机构不具有冻结房产或强制执行的权力,但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点与诉讼相似,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裁决的执行。
仲裁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诉讼则相对较为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或声誉受损。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就管辖权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的受案基础源于当事方的自愿选择,而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可能包括基于选择管辖、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专属管辖,仲裁作为一种自愿性质的争议解决机制,允许当事人自由挑选仲裁员、选择适用的规则和法律、确定仲裁地点、选择使用的语言以及承担的仲裁费用。
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即可受理,选择了仲裁意味着放弃了法院诉讼的机会,机构性质不同,仲裁委员会作为一种民间机构,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员通常由律师、政府机构人员等兼职担任,而法院则是国家设立的司法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在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规则的选定以及实体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涉外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机构,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协议确定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在实体法律适用上更加灵活,不受仲裁地法律冲突规则的限制。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还包括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规则的确定以及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涉外仲裁机构可选中国的、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涉外仲裁机构无义务采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这使得实体法律的适用更加灵活,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在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上与国内仲裁有所不同,程序法律适用遵循特定规则,而实体法律适用则更加灵活,旨在确保公正的裁决。
仲裁在审理国内民商事纠纷和涉外民商事纠纷上的区别
诉讼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在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之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因此案件审理程序是不能改变的,法官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各个阶段中的陈述表达控制比较严格,当事人只能遵守法官的要求,而仲裁程序则相对较为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国内仲裁涉及的是本国当事人之间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国际仲裁则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或国际性民商事争议,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分类依据是仲裁组织的产生和存续状态。
民商事案件中,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在管辖权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涉外案件管辖权通常遵循互惠原则,这意味着,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需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而非通过本国法院进行,这一原则基于国际法律关系,确保双方互惠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