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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揭秘,合同可撤销的五大情形及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25/04/16 作者:国樽律所

在商业交易和个人交往中,合同的签订往往被视为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在签订之初就确保公平和正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同可撤销情形的详细解析。

一、重大误解:合同的“乌龙球”

在签订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或合同相对人的误解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误解达到了重大程度,导致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受误解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误以为对方提供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而实际上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便构成了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天平失衡

当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导致合同在签署时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受害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这种情况常见于强势一方利用弱势一方的困境,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

三、欺诈:合同的“陷阱”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欺骗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种情形下,被骗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误导对方购买,便构成了欺诈。

四、胁迫:合同的“压力球”

胁迫是指一方或第三人以施加压力的方式,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这种压力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如威胁对方人身安全、损害其名誉等,在胁迫的情况下,被压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五、乘人之危:合同的“机会主义”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八、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法律分析: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情形的设定,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相关法律机构也应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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