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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详解,五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及维权要点
发布时间:2025/04/16 作者:国樽律所

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的形成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或理解偏差,导致一方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理解,进而与对方达成协议,这种误解往往导致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公平性。

2、显失公平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得对方在明显不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这种不公平的合同往往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弱方的利益。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是指一方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成协议,欺诈行为破坏了合同的诚信原则,损害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指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胁迫行为侵犯了受害方的意志自由,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诚信原则,损害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详解

以下是对上述几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的详细解析: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的形成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或理解偏差,一方可能因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错误,导致签订的合同与其真实意愿不符,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得对方在明显不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一方可能利用对方的无知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是指一方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成协议,一方可能虚构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诱使对方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指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一方可能威胁对方,如果不签订合同,就会对其采取报复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一方可能利用对方的经济困境,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形成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或理解偏差,导致一方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理解,进而与对方达成协议。

2、显失公平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得对方在明显不利的条件下达成协议。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指一方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成协议。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指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

6、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这类合同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

我国《民法典》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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