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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解析建筑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与多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5/04/16 作者:国樽律所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解析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责任关系是相当复杂的,以下是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形的深入解析。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的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不仅有权向总承包人追责,还可以向第三人追责,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是为了防止工程质量的降低和责任的分散。

2、在工程发包中,发包方连带责任的情况还包括: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察、设计、施工承揽人一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按照总承揽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揽单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机制确保了工程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从法律角度来看,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况还包括:当总承揽人或许勘察、设计、施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出现问题时,第三人需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在与定作人的交易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机制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利益不受损害。

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剖析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也是多方面的。

1、发包人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是对发包人违约行为的法律约束。

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察、设计、施工承揽人一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具体情形包括: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发包人提供的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详解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多方面的,以下进行详细说明。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无资质,而发包人已经知道但是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总承包人收取一定总包服务费的,在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法律分析:承包人雇佣工人受伤,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违法用工,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这些情况都体现了发包人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连带责任。

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况探讨

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法律分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察、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2、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这些情况都体现了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梳理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多方面的,以下进行梳理。

1、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发包人需对其行为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其责任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规规章。

2、法律分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察、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就建造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发包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提供不合格材料、未履行合同义务等,这些情况都体现了法律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视,以及对发包方责任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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