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与实践解析
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与增加诉讼请求是常见的法律操作,它们对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关于变更诉讼请求与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实践操作及深入分析。
一、变更诉讼请求与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1. 根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3. 在实践中,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他的诉讼请求事项,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
4. 关于新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条款
1. 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2. 关于新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3. 法律分析:增加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的最主要目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是为遭受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救济途径,通过诉讼方式保护公民、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4. 法律分析: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5. 行政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三、增加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
1.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2. 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改变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它们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一种量的变化,后者属于质的变化。
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他的诉讼请求事项,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4. 从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出,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一个是质的变化,一个是量的变化,并且有关两者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5. “增加”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多,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他的诉讼请求事项,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四、何谓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1.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时就必须确定案件的案由,公告中应当公布案由,开庭审理时应当宣布案由,案由还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书必须首先写明的第一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一项司法解释中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2. 普通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是指当事人在约定或者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后。
4.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6. 一事不再理(也有称一事不再审)是指同一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不能以诉讼请求区分一事,个人认为多数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且同一法律关系”为一事。
对变更诉讼请求与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实践操作及深入分析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