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详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条文,劳动部对若干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下是对这些说明的深入解读和优化内容。
在《劳动法》中,“不能胜任工作”的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辞退劳动者的借口,如果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必须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而非用人单位的故意刁难或工作条件恶劣所导致。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至今仍然有效,这表明,劳动部对《劳动法》的解释和说明对于指导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指的是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应当平等。
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同工同酬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这一原则旨在消除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年龄、地域等歧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这表明,对于《劳动法》的理解和执行,需要各级劳动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所谓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些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介绍。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现在仍然有效,这表明,劳动法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
法律主观: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就业权利如下:平等就业的权利;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等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是否废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是否废止的问题,以下是对相关信息的解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发布)目前仍然有效,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也会引用其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链接地址:http://www.jshrss.gov.cn/ldgz/ldgz/200608/t20060803_454htm,您好:根据你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劳动法还是有效的,并没有废止的。
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
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中的若干条文进行了详细解释,以下是对这些解释的深入分析。
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原劳动部《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
在劳动法中,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定义为劳动者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法达到同等职位、工种、技能水平的劳动者完成任务的水平,从横向比较看,这包括两个方面:劳动者无法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任务要求,劳动者的工作技能或效率,低于同行业、同岗位的其他劳动者。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职工本人患有某种疾病,不适应此项工作,或者智力能力较差,难以完成,或者难以完成单位要求的定额,一般是指同工龄,同工种,同经历的人员横向比较,如果相差很远,就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法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既包括劳动者未能满足用人单位设定的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也涵盖劳动者未达到与同类工作者相同的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以下是对这些情况的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下:第一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第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第三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员工未能就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所谓“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涉及不可抗力或其它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