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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范劳务派遣,保障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2

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劳动合同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2012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重要修正,以下是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同工同酬原则的明确,修正后的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若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则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细化同工不同酬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拟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旨在解决同工不同酬这一核心问题,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明确派遣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法律修正案的形式,修正案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公布的是法律修正案,而非对原法律进行调整,这意味着,只需公布一个文件即可,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也会公布修正后的法律全文,以方便使用,2004年修宪后,我国同时公布了宪法修正文本。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审议与通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劳动法尚未修订版,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合同法》并未废止,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正。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的具体过程

1、修正案主要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修正,修订后的法律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劳务派遣单位需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修正案还详细列出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所需的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是必备条件之一,专家指出,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有助于规范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3、修正案主要针对劳务派遣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设立劳务派遣的公司,其注册资本需大于或等于100万元,且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属于临时或辅助性工作岗位,才能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4、修正案的修改范围较小,且适用的法律层级与修改决定有所不同,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体现了我国立法工作的严谨性。

个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1、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等同于使用劳动派遣,对用人单位有利,对劳动者不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若公司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发生事故后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若公司与个人是劳务或合作关系,签订外部承包合同,则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责任认定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对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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