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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法律区分与责任承担详解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领域,侵权行为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因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侵权行为主要分为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两大类,以下是这两类侵权行为之间的详细区别:

构成要件的不同

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首要区别在于其构成要件的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损害,而实际上也确实造成了损害,这种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过失,一个人在行走时不小心撞到另一个行人,导致行人受伤,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

相比之下,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了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某产品存在缺陷,即使生产商没有过错,只要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生产商也要承担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侵权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侵权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而在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往往实行倒置,即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领域,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旨在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归责原则的差异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即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结果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则是假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由相关主体分担责任。

侵权责任主体的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而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通常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等,这些特殊主体因其职责或活动性质,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公众利益。

法律规定的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通常由民法典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特殊侵权行为则必须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这是因为特殊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或专业问题,需要法律明确界定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

抗辩理由的差异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可以提出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抗辩理由来免除或减轻责任,在特殊侵权中,这些抗辩理由可能不适用,因为特殊侵权往往涉及更高的责任标准。

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法律规定和抗辩理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法律对侵权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旨在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行为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正确区分这两类侵权行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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