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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两罪差异解析与司法区分要义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深入解析与对比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是两种常见的渎职犯罪,它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提及,但二者在法律性质、犯罪构成、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罪行的特点,并进行对比分析。

一、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及行为性质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行为性质上,玩忽职守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某公务员在负责一项工程项目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性质及行为方式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或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与玩忽职守罪相同。

在行为性质上,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或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某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非法拘禁他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

在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如超越职权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不顾职责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等,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履行职责、怠于履行职责等。

三、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及危害行为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滥用职权罪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仍然故意为之,而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等原因,未尽职责。

在危害行为上,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则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联与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相同,但两者在法律定性、主观意图和危害行为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 法律定性:滥用职权罪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

2. 主观意图: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仍然故意为之,玩忽职守罪则属于过失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等原因,未尽职责。

3. 危害行为: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法律性质、犯罪构成、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种罪行,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障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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