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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物权法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与管理权的深入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在《物权法》的框架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其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享有的一种特殊物权形态,这种权利不仅包括对专有部分的独立所有权,还涵盖了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下面,我们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分析、权利构成、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分析

1、共有部分的共有形式:在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既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建筑物外墙、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楼梯等即为共同共有部分;而其他建筑物共有部分则可以依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管理事务则是指业主共同对事关整个小区或某一建筑物的使用的事项进行保护、管理、修缮等。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定属于业主,但对于小区内的共同区域建筑,任何业主都不得享有其所有权,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该建筑物的使用权,至于所有权,依旧属于开发商,任何业主都不得侵犯该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在《物权法》的框架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包括三个核心内容:业主对专有部分如住宅、经营用房等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可以进行占有、使用、出租、出借等,甚至可以作为贷款抵押或出售;业主对电梯、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所形成的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按份共有是指股份共有,所谓份额指的是共有人在整个所有权中享有的权利份额;而房屋共同共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对房屋拥有同等的所有权,不区分份额,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3、共有所有权的内容:共有所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内容不仅包括所有权对外的排他关系,而且包括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1、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业主应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如通道、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水箱、水电燃气管道等共用部位,以及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等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各项权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场合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业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许建筑物被分割成区分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宗地不得分割,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只能共有整个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否一定属于业主

1、业主的认定:根据解释,依法登记或根据相关法规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被视为业主,对于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合法占有专有部分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业主。

2、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包括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露台等规划设施属于专有部分组成部分。

3、业主的权利:业主应当是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在构造上以及使用上都具有单独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才能够予以确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织有三部分,分别是纵割式、横割式和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共有部分的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构成主要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构成元素,以及承重墙、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与规定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3、区分所有权的特殊形态:在区分所有的成立登记上,一般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所有权并不单独登记,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因而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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