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劳动者权益
深圳,这座充满活力的现代化都市,不仅以其经济奇迹著称,更以其对劳动关系的重视和保障而备受赞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根据第六十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处罚,并在出现特定情形时要求其停产停业,这些情形包括欠薪人数占比高、欠薪总额大或欠薪时间长,这样的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权威解读,确保条例执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这一解释,为条例的执行提供了权威的指导。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权益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它要求企业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条例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要求,并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工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规范,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行业协会:推动会员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维护劳动者权益
行业协会在推动会员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对严重违反法律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暂扣证据材料等,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旨在促进公平、公正、平等的劳动关系,条例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与支付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法律分析:《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04年8月27日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深圳市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进一步加强。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深圳市的《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对于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视为正常劳动,工资照发,而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中,用人单位则需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律师代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解释:律师代理费用承担标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作出解释,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的律师代理费用是指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的总额上限。
法律依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小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或者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当约定支付工资期限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但支付工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法律责任与劳动关系协调服务
第三十九条:工会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负责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以确保劳动者的工资随用人单位效益增长,如用人单位五分之一以上劳动者要求协商,工会应向用人单位发出要约。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若公司未取得与张三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张三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的双倍,张三诉求的人民币70,000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总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欠薪保障条例:维护劳动者权益,打击不法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六章专门针对违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罚则,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打击不法行为,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劳动部门将实施重罚,罚款额度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以此惩戒其不诚信行为。
第六十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等争议行动时,上级工会可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派协商代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参与指导和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七条: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利益兼顾以及共生双赢,这些原则为协商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规范。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确立集体协商原则,保障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条件、薪酬等方面的合理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就业促进与劳动关系协调
第八条:职业需求预测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劳动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定期公布预测结果,政府据此调整居民就业政策,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二十八条: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等争议行动时,上级工会可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派协商代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参与指导和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利益兼顾以及共生双赢,这些原则为协商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第八条: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协调机制,这旨在确保协商结果既有利于劳动者,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规范。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确立集体协商原则,保障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条件、薪酬等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等争议行动时,上级工会可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派协商代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参与指导和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利益兼顾以及共生双赢,这些原则为协商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第八条: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协调机制,这旨在确保协商结果既有利于劳动者,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规范。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确立集体协商原则,保障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条件、薪酬等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等争议行动时,上级工会可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派协商代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参与指导和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利益兼顾以及共生双赢,这些原则为协商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第八条: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协调机制,这旨在确保协商结果既有利于劳动者,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规范。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确立集体协商原则,保障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条件、薪酬等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等争议行动时,上级工会可指导工会组织推选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派协商代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参与指导和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利益兼顾以及共生双赢,这些原则为协商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第八条: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协调机制,这旨在确保协商结果既有利于劳动者,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规范。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