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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张志南、殷红伟贪腐案剖析,巨额贪腐与滥用职权犯罪警示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张志南滥用职权案

2007年至2017年,张志南在其负责审批的相关项目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损失高达人民币48644772亿元,针对此行为,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张志南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殷红伟受贿案

2022年1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殷红伟受贿案,殷红伟在担任公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受贿金额高达35亿元,并挪用公款近9亿元,殷红伟还涉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罪名,法院判处殷红伟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指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指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指三百万元以上。

第四条:一罪与数罪

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第五条:滥用职权罪案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利用其职权、职责的便利,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选项正确。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并罚,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还定本罪,打成重伤、打死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划分标准

诈骗罪数额标准

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到10000元;

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到100000元;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

收受数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收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

妨害司法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并罚,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还定本罪,打成重伤、打死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妨害作证罪

对于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妨害作证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则会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伪造证据与毁灭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司法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伪造证据、毁灭证据,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干扰司法程序,影响公正裁判;行为人故意毁灭、藏匿或者篡改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影响司法裁判。

渎职罪

渎职罪案例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利用其职权、职责的便利,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选项正确。

渎职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

受贿罪案例分析

余斌在担任公职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其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认定受贿所得5万元,以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果关系认定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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