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领域/企业合规/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解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种类、规定及外资企业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详解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问题日益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多样,旨在确保国际民商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1. 牵连管辖: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方式,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若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案件与我国有实际联系,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我国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方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广泛关注和保护。

2. 涉外案件法院管辖的具体规定:包括一般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一般管辖适用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等,专属管辖则明确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则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一般管辖适用于大多数涉外民商事案件,而特殊地域管辖则针对特定的案件类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等,专属管辖则将某些案件明确归我国人民法院管辖,如涉及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合同纠纷等。

涉外案件法院管辖的法律分析

1. 专属管辖权: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国际条约、外国人身份或婚姻、外国企业或组织等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 重大涉外案件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以及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5. 选择管辖:涉外案件可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这体现了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方面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外资企业的司法管辖详解

1. 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体现了我国对外资企业在司法领域的特殊保护。

2. 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具体包括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等,这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3. 外资企业的性质与法律适用: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的组织形式存在,这些企业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

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旨在为国际民商事纠纷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法院管辖的具体规定以及外资企业的司法管辖等内容,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