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复杂体系中,证据的能力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所谓证据能力,即某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是否能够被采纳进入法庭审理,这一能力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根植于法律的规定,一个材料即便具有证明力,也可能因为法律规定而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明确了证据需要具备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有提交给法庭的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合法采集的,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任何违法获取的证据,如伪造的证据,都将成为法庭审理的禁忌,并对相关责任人产生追责的可能。
客观性,指的是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这意味着证据应当是可见、可感知的,能够被法庭审查和验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别与联系
在探讨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它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证据能力则是法律属性,它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
证明力是证据的核心功能,它依赖于分析师或团体运用证据记录、分析和推理的能力,在实践中,证明力是支撑论点、反驳观点、证明或驳斥某个论点的关键。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虽然紧密相关,但它们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产生的时间存在差异,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初步认定,通常在证明力之前产生。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证据能力,也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举证时限规则等都是对证据能力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示案件真相、支持诉讼主张的关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这意味着证据应当是可见、可感知的,能够被法庭审查和验证。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直接相关,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3、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合法性是证据被法庭采纳的前提。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下是一些关键规定:
1、证据证明标准: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复印件证据:民法典对复印件证据没有确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3、证据规则: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4、证据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证据质证: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不同证据的证明作用力大小不同。
1、证据三性:证据的证明力根植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些特性共同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
2、证明力大小: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强于传来证据。
3、证明力的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各个方面,以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只有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才能在法庭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