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设立的人民政府管,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如下: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负责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全国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一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1、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以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
2、法律分析: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而引发的争议。 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产生的争议。
3、 对劳动关系存在异议的情况;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产生的争议; 解除劳动关系时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权益未得到保障引发的争议; 涉及工资问题的争议。
4、劳动仲裁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目前,我国法律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定为劳动关系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然而,由于“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等术语未得到明确界定,理论和实践中对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理解存在分歧。
一个城市中的几个劳动仲裁委的职能范围是一样的吗
1、全国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保持一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执行以下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1)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外: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 拖欠劳动报酬 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全国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一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劳务局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它们在职能和作用上有所区别。劳务局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劳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6、各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职能是没有区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管
1、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局管理的,后者是隶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的代表、工会组织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共同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解决聘任、解聘等问题,并处理重大或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2、法律分析: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3、法律主观: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4、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管理下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在于处理劳动争议,包括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开除、除名、辞退与辞职、自动离职等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产生的争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