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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无因管理,法律视角下的助人行为与债法关系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无因管理,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其表现形式多样,涵盖了诸多社会生活中的助人行为,常见的无因管理表现形式包括见义勇为、紧急避险等,在下雨天,邻居不在家,主动帮助邻居收被子,这种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范畴,无因管理,就是基于道德义务或社会公德,自愿帮助他人,而不求回报的行为,此类行为旨在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参考资料可见于百度贴吧关于紧急避险的讨论,链接为:http://tieba.baidu.com/f?kz=112701551。

债法基本概念与相关法律行为

在债法领域,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都是重要的法律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性,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均有详细规定,不当得利,则是指一方因错误或误解而获得利益,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类型及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都是债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债的发生原因及法律特征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单方允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合同是债权发生的主要原因,合同之债体现了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只要合法,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差异及其要素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管理事务的行为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及其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概念不同,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事实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是必备要素不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三是法律效力不同,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事实行为的效力则主要源于该具体行为的事实结果。

无因管理中管理事务不包括单纯的不作为的理解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不是出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管理人管理事务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而是基于客观事实状态,管理事务内容是否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无关紧要,只要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可,管理事务必须是合法行为,否则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不作为无法表现出对事务的管理,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债发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分析

债的发生主要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行为,合同是债的重要来源,当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议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就会形成合同之债,单方允诺,即个人主动设定义务,如悬赏广告、幸运奖和遗赠,也能产生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也是债发生的重要原因,法律分析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课程介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适应加入WTO的迫切需求,并结合学术优势,较早开展了WTO法教学与实践,自2002年起,法学院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课程中设置了“世界贸易组织法专题”,作为必修课,2004年3月,法学院为在校本科生开设了“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法学专业和其他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课程培训班以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金融学、工商管理、外语等优势专业为学科特色的课程研修班的多科性财经外语类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被业界认为是屈指可数的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摇篮,被国家教育部评定为“国际化特色人才培养建设点”,是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历年来培养的学员能熟练运用外语、懂得并能操作国际经贸业务、精通法律专业知识三大技能。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则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应当是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有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等等。《民法典》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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