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一个专门针对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机构,其性质和归属如下:
1、性质与归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劳动局,通常作为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存在,它的设立旨在提供一个公正、高效的平台,以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机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人员编制与职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性质,他们的工资由财政发放,这些机构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其核心目标是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并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
3、法律与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性质还涉及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作为常设性仲裁机构,它旨在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些机构通常设立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根据需要设在其他设区的市,并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虽然都承担着解决争议的职能,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机构性质与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常设性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通常设立于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设区的市,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层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院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职权。
2、职能与范围: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劳动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专注于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而仲裁委员会则处理其他民事纠纷,包括经济合同纠纷与财产权益纠纷。
3、解决争议范围与法律适用:劳动仲裁主要针对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开除、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等,在法律适用方面,劳动仲裁主要依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4、性质与归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组织,通常隶属于劳动局,并作为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而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其他民事纠纷的组织,与法院系统平行运作。
5、仲裁决定与上诉: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则任何一方在争议发生时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不能上诉。
劳动局和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劳动局和劳动仲裁委员会虽然都与劳动相关,但它们的职责和性质有所不同:
1、职能差异:劳动局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劳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则专注于处理劳动争议,对发生的劳动纠纷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2、机构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县、市、市辖区设立的组织,负责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劳动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3、协同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社会保障局在工作上存在协同关系,但并非劳动局的附属单位,法庭与法院的概念也存在区别,法庭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律机构,而法院则是指整个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
4、职责分工:劳动局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进行劳动监督,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5、组织结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机构,其性质如下:
1、法律属性: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参公单位,属于事业编制,待遇参照公务员标准,人员按照事业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2、职能与拨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受理、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3、公益性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公益一类单位,从事关系公共安全、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
4、行政级别与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一定行政级别(如正处、正科级)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一般设立案庭、调解庭、仲裁庭三个职能机构。
通过以上详细的分析和描述,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机构、劳动局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不同机构的性质、职能和区别,从而更好地认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