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尊严和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以下是关于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及其重要性。
为了清晰地界定人格权的范围,2019年《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经过三次审议后,正式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这一定义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多种权利,构筑了一个全面的人格权保护框架,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人格权编单独立法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将人格尊严视为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并通过宪法和单行法的规定,将尊重人格尊严的理念纳入法律体系,在人格权的具体列举中,人格尊严被明确提及,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民法典》中人格权的分类与保护也体现了这一理念,将人格权分为物质性和精神性两大类,分别强调了对自然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人格权的范围,也为自然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普法惠民《民法典》自然人的人格权
《民法典》的颁布,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惠及广大民众,尤其是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在责任类型方面,法人对法定代表人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涉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民法典》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进行了体系化规定,明确了法人就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的合同责任,并专门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法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在《民法典》的宏大篇章中,营利法人作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以股东的利益为核心,旨在创造利润,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同时也强调了营利法人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受损时,救助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不仅彰显了法律对高尚道德的肯定,也体现了对社会救助精神的保护,这一免责规则旨在激励公民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扩展了《民法通则》的视角。
在人格权的分类上,《民法典》将人格权分为物质性和精神性两大类,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强调自然人的物质利益保护;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侧重精神利益的维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
民法典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以下是对其内容的详细分析。
在法律分析层面,民法典确立了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规范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些都是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要补充。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些权利不仅涵盖了个人身体和生命的保护,还包括了个人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保护。
在具体的人格权内容中,一般人格权主要有两个基本内容: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则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设立,旨在构建一个全面、均衡的人格权保护体系。
每日学一典第990条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以下是对这一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主体普遍性,即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所有主体一律享有,且公民和公民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一律平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设立,共同构成了《民法典》中完整的人格权保护体系。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全面规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也为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