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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动物侵权责任解析,明确责任,维护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在现代社会,人与动物共处的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关注,我国《民法典》对动物侵权的规定,旨在明确责任、保护受害人权益,并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与控制。

动物侵权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

动物侵权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失,一旦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均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责任认定困难而导致的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动物园在承担侵权责任时,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动物园管理责任的严格要求,确保动物园在管理动物时,能够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动物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民法典》中,动物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1、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若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若损害发生时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免于责任或减轻责任,若损害系由第三人造成,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求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宠物饲养侵权赔偿:关于宠物饲养侵权赔偿,需负担必要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贴等治疗康复成本,若致残者,还应承担辅助工具及残疾赔偿金,如不幸死亡,更须赔偿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

3、受害人挑逗动物的责任: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4、动物园动物致损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关于宠物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关于宠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宠物饲养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宠物免疫与登记: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应按规则定期免疫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组织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带犬外出时,应按规则佩戴犬牌,并按规则系上犬绳等,防止犬伤人,传播疾病。

3、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侵权赔偿的具体实施

在动物侵权赔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辅助工具、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2、赔偿程序:受害人可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提出赔偿请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处理,若饲养人或管理人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抚慰金与生计费用:对于受害人生前抚养者的生计费用(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受害人也可要求赔偿。

《民法典》关于动物侵权的规定,为动物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深入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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