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规定(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旨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2017年)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28号)...
第一节 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一条 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节 招标投标制
第二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招标投标制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承包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建设监理制
第三条 建设监理制是指由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进行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修正)
第一节 资质等级
第一条 对于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乙级资质则限定在Ⅱ等(堤防2级)以下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而丙级资质适用于Ⅲ等(堤防3级)以下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适用于这些水利工程的等级划分标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资质认定与管理
第二条 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节 资质分类
第一条 水利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不同专业的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条件。
第二节 废止文件
第二条 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