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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肖像权详解,全面解读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15 作者:国樽律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第四章专门对肖像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了一千零一十八条至一千零二十三条,这一章节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的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艺术形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的概念不仅限于静态的图像,也包括动态的影像,其损失多表现为精神层面的赔偿,这一规定为公众提供了对肖像权全面而准确的理解,同时对司法实践中肖像权纠纷的处理起到了规范作用。

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不仅对肖像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涉及了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特别强调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肖像权与隐私权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肖像权是第几条

在《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则是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肖像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无论是出于盈利目的还是个人恩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若要追究侵权责任,需要肖像权人主动维权,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民法典》对肖像权侵害的认定

《民法典》对肖像权侵害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并非所有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认定还需考虑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肖像、造成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存在过错等因素。

对于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害者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不仅限于法律条文,更体现在对个人尊严和人格权益的尊重,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肖像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每个人都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肖像权,并在必要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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