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领域/企业合规/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全面解读,有毒有害工作劳动者权益法律保障及高温作业防护措施
发布时间:2025/04/14 作者:国樽律所

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体系中,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权利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深入解读和优化。

第一部分:高温作业与特殊保护

在炎炎夏日,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了严峻挑战,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而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更不得以此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尊重,也是对劳动者健康的切实保护。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还需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在高温天气,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35℃以上的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同样,未成年工也不得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

第二部分:职业病防治与员工权益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的疾病,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法律规定,只有当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才能重新进行作业。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下,员工有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单位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所有岗位员工进行全面检查、治疗或健康监护,如果因接触有害物质导致职业病,员工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这一条款的实施,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确保他们在面对职业病危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补偿。

第三部分:有毒有害工种与提前退休

对于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劳动者,国家法律提供了特殊的保障措施,根据规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的劳动者,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这一政策体现了对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的关怀,旨在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四部分:有毒有害岗位认定与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岗位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以及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这类岗位通常涉及化学、生物、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有潜在威胁。

从事高空作业满10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作业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满8年,需满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年龄要求,方可申请提前退休。

为了激励和保障这些岗位的劳动者,国家建立了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制度,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第五部分:劳动法对员工接触有害物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对于长期接触可能引起职业病的有害物质,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定期检测、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第六部分:高温有毒有害工作补助规定

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

行政事业单位的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公共电汽车司机的防暑降温费为每年180元/人,对于其他类型企业是否发放降温费,没有明确规定。

高温补助金并非每个工人都能获得,工人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则不能获得高温补助金。

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权利法律保障体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环,通过上述优化和补充,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国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努力,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关爱,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