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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探析,案例解析与物质损失赔偿分类
发布时间:2025/04/14 作者:国樽律所

故意毁坏财物罪指导性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通常针对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而非非物质性的精神损害,以下,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1、案例解析:【第26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详解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于景森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这种赔偿范围明确限定了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案例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其中一名男子因偷盗井盖,其行为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该男子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一案例表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惩。

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分类及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单位)的财产权,导致物质损失,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

第二类: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导致的物质损失,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

河北男子偷上百井盖当废品卖获刑,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罚

1、偷盗井盖事件的社会影响

河北一名90后男子因偷盗上百个井盖当废品卖,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一个有思想、有正确认识的成年人来说,他们应该明白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治安规定,该男子却为了一己私利,置社会秩序于不顾,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盗窃公共物品的刑事责任

保定市一对男女因偷光几条街上的百个井盖,获利3万多元,被认定为盗窃公共物品,属于刑事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公司财产数额重大者,将面临三年至十年的刑期,这对男女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偷盗井盖背后的原因及处罚

这位男子之所以如此疯狂地偷井盖,原因在于为了卖钱,他将60个井盖卖给了当地的废品回收机构,赚了2200元钱,看到能够通过卖井盖来获利,这位男子变得更加疯狂,在偷盗过程中,他被警方当场抓获,该男子已被警方拘留,被偷的井盖也已全部追回。

4、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及反思

这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并存在一定的危害社会行为,他们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街上来来往往的行人和车辆众多,他们却为了那一点钱不顾他人的安全,把所有的井盖都偷走,对于这种人,我们不能姑息,这次事件让我们深刻反思,必须加强公共设施的保护,严惩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指导案例【第26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

1、物质损失赔偿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

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

第一类是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单位)的财产权,导致物质损失,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第二类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导致的物质损失,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

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明确

案例解析:【第26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详解,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针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而非非物质性的精神损害,这一案例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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