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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挪用公款罪详解,公款范畴及法律惩处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14 作者:国樽律所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指哪些

挪用公款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核心在于“公款”的挪用,这里的“公款”究竟指的是哪些资金呢?以下将为您详细解析。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包括了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这意味着,无论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是地方政府及各类集体组织的资金,都属于公款的范畴,还包括了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确保了国家财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同样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公司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其资金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此类资金,其性质与挪用国家、集体所有的资金并无二致。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这些款项涵盖了国家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国有企业的经营收入等,也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国家机关在办理公务过程中收取的私人款项,也属于公款的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也属于公款,这些款项具有特定的用途,旨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用或侵占。

在广义上,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虽然这些单位可能已经消亡或还不存在,但这些资金仍然具有“公款”的属性。

在狭义上,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这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这类公款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用。

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公款,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具体而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是指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款的行为,这里的“公款”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包括了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这包括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各类集体组织的资金等,还包括了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确保了国家财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同样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公司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其资金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此类资金,其性质与挪用国家、集体所有的资金并无二致。

法律主观上,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公款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具体而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挪用公款罪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往往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认定。

在挪用公款罪中所涉及到的“公款”,特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管理、支配和运用之中的公共资金、财物,此定义不仅涵盖了国有性质的货币资产,而且还包含了由国家代表的名义接收到的所有形式的捐献、资助款等各类资金。

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指的什么

挪用公款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核心在于“公款”的挪用,这里的“公款”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往往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认定。

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公款就是用于办公事的,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即便用于公事,也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下将为您详细解析公款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等。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视为挪用公款:

1. 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或者用于非经营性且三个月内未能全数归还的情况。

2. 用于经济犯罪活动且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的情况。

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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