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
在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颁布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该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后,在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11月8日,该规定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以适应渔业捕捞管理的需要和发展。
根据规定,任何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即非法捕杀或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罚款将升至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对于渔业从业人员,还将吊销其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在2002年5月9日经过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权益,并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家对于捕捞业实施了严格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并实行了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三条规定了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第四条明确了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则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权益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范围、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及资源调整和保护等多个方面,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管理和监督渔业捕捞活动,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具体而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并需遵守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特别规定;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则适用于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简答渔业捕捞有哪些规定
1. 主动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具有主动性,意味着渔业管理部门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进行行政执法,以防止失职或玩忽职守。
2. 核心竞争力标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创新能力、独特性、可持续能力和学习能力,这些企业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
3. 捕捞权的取得:捕捞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特许取得,通常情况下,从事捕捞业必须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二是自由取得,如从事娱乐性游钓业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
4. 防止海洋污染:海洋污染对海龟等海洋生物的生存构成威胁,保护这些生物有助于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5. 农业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并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农业有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
6.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送农业部备案。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_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七类,包括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分别适用于不同水域的捕捞作业。
2.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3.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确保捕捞活动的可持续进行,以及维护渔业市场的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特制定以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4.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同时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等。
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还详细规定了捕捞许可的有效期和范围,以及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