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尤其在分期付款或特定销售合同中,这种模式要求卖方在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之前,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需要书面形式,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上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这就需要我们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关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么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我们来看一下各国、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公示方式的立法,从立法角度来看,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问其采用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是采取这种立法例(第491条)。
2、书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须达成当事人间合意外,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
在我国,动产的所有权保留需要书面形式,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准,因此不存在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保留的问题,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各国的立法实践存在明显的分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示方式:
1、意思主义:仅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所有权的保留,无需履行其他任何特定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
2、书面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除了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1条要求。
所有权保留的设立要件有哪些呢?以下是几个关键点:
1、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2、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3、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
在平安保险的案例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需要书面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根据中国平安保险的相关规定,身故受益人可以修改,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2、动产的所有权保留需要书面形式,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准。
3、对于车辆维修后产生的旧件,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如果选择保留旧件,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旧件的价值,但该旧件的价值会在理赔赔款中扣除。
所有权保留的书面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它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公示方式,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