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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解读,担保合同性质、物权行使及共同诉讼认定
发布时间:2025/04/14 作者:国樽律所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详解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对于明确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及共同诉讼人的认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针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共同诉讼人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涉及诉讼时,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当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也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对于个人合伙而言,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强调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明确当事人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除非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担保物权的实现。

3、物保与代位求偿权

当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物保时,第三人有权基于代位求偿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对于债务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提供物保或保证的情况,若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该第三人对其他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4、未登记的动产抵押

对于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查封保全,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和担保人权益的平衡保护。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具体情形解析

1、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也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3、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详解

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概述

1、担保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以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法律主观与司法解释的效力

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与《民法典》不相抵触,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继续有效。

3、司法解释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的顺序确定原则

1、混合担保的定义

混合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即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在混合担保中,清偿顺序的确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2、实现债权的顺序确定原则

在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确定?若物保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的,按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混合担保情形下的实现顺序规定

在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作出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即从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不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分析

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混合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但以人来担保,而且还额外通过物作为担保,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解读

1、法律依据与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法典担保制度的核心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详细规定了担保制度,强调民事主体享有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这些权利,但必须确保不侵犯其他权利人的权益。

3、担保物权的成立与代持情形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体现,在担保物权委托“代持”的情形下,名义担保物权人与实际债权人分离,导致被“代持”的担保物权外观上缺乏债权基础。

4、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

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物保的,该第三人有权基于代位求偿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提供物保或者保证的,若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该第三人对其他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5、多个担保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在第13条中明确了多个担保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当债务有多名担保人,且他们之间约定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时,若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协议分配未偿部分,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有抵押物是否必须先处置抵押物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主观上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商与强制执行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实现抵押权。

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法律分析中,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4、抵押房屋的转让与条件

抵押房屋可买卖,但须符合一定条件,由此可见,法律和规章并没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转让抵押物,只要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被抵押的商品房是可以买卖的,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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