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概念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与身体,它指的是,当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身体遭受非法侵害,导致伤害、残疾、死亡或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者以财产形式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损害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均应予以受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赔偿范围及标准1、医疗费用: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这些费用是治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应纳入赔偿范围。
2、误工费: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受伤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3、护理费:受害人因受伤需要护理,由护理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是对受害人因受伤而需要他人照顾的一种补偿。
4、交通费:受害人因就医、护理等需要,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交通费是对受害人因受伤而需要出行的一种补偿。
5、住宿费:受害人因就医、护理等需要,实际支出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是对受害人因受伤而需要在外住宿的一种补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因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伙食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因住院治疗而需要额外支出的伙食费用的一种补偿。
7、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受伤需要补充营养,实际支出的营养费用,营养费是对受害人因受伤而需要额外补充营养的一种补偿。
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已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先前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这一解释对因生命、健康、身体损害引发的赔偿案件,如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导。
2、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包括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等。
(2)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若侵权人有过失,即使受害人有过失,也不能减免赔偿责任。
3、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已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先前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虽然没有专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但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有着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的解释
根据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人身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是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3、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诉讼时效
民法典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
高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的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诉讼时效的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赔偿义务人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司法解释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九、人身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发布5月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
1、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受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3、赔偿义务人的追加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4、赔偿项目的多样性
在进行赔偿的时候,由于具体的伤害情况不同,因此最后所涉及到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
5、司法解释的统一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