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核心在于对风险的保障,这与一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不同,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标的是风险本身,这种特殊类型的合同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即风险——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在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是投保人基于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产生的。
2. 保险价值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价值的确定并非通过货币衡量,而是有其独特的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基于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个人支付能力,这与财产保险中的补偿性合同形成鲜明对比,在财产保险中,赔款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设定更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求。
3.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以及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4. 保险利益的产生
保险利益的产生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投保时只需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5. 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中的风险事故涉及人的寿命和身体,包括生、老、病、死、残等,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到年龄、性别、职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人身保险的主要特征1. 保险的契约性
人身保险的订立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合同自由是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
2. 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分用于提存准备金,这些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从而为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提供资金支持。
3. 保险金额的定额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来确定的,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执行。
4.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较长,这是因为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且所需的保险金额较高,通常需要长期分期缴纳保险费。
5.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人身保险事故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风险事故的分散性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加,但整体上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1. 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详细规定了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以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许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包含这一条款。
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以及不可抗辩条款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人身保险的特殊性1. 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在于防范风险、转嫁风险、获得保障、享受安全,在家庭或个人面临经济危机和心理恐惧时,保险成为那个最理解、最保护、最给力的“好心人”,它是一种科学、合理、亲善、仁慈的经济补偿制度。
2.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
3. 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人身风险的特殊性在于,风险事故与人的寿命和身体相关,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到年龄、性别、职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种风险的特殊性使得人身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具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