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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股东连带责任与保险金赔付,两起法律案例解析社会公平与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25/04/13 作者:国樽律所
人格混同下的连带责任

2021年,我国法院审理了一起张某与某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杜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判决确认了张某对某公司的债权数额,并明确指出,由于人格混同,作为一人股东杜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在经营活动中,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界限模糊,难以区分,在此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此案判决不仅明确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也强调了人格混同对法律责任的影响,这对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猝死与保险赔付:保险合同条款的严格审查

在另一起案件中,何某因猝死,保险公司拒绝赔付50万保险金,尽管保险公司坚持“意外险不赔猝死”的态度,但在法庭上,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猝死不在免责条款之内,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向何某赔付50万保险金。

此案体现了法律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严格审查,以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免责条款的适用,否则,法院将依法支持被保险人权益。

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的范畴

在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范畴中,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之中,属人身保险业务的范畴。

这意味着,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和条件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免责范围,损害被保险人权益。

四、中年男子猝死获赔50万:保险公司的抗辩与法院的判决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位中年男子因猝死获得了50万的保险赔付,尽管保险公司不服,但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判决,此案例反映了保险公司在处理猝死赔付时的困境,以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严格态度。

被执行人的人身(寿)保险单可否执行

关于被执行人的人身(寿)保险单是否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身保险单的财产权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不属于不得执行的财产,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的人身(寿)保险单是否可执行,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保险单的投保人,即保单的所有人,是可以被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两者都是,则不可以被执行。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责任的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审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也应加强自身合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关注行业动态,及时调整保险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

本文通过对借款合同纠纷、保险赔付争议等案例的解析,揭示了法律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继续关注此类案件,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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