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体制、程序和责任。
第一节 制定依据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负责运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一节 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质权人通过该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
第七条:质权人负责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委托时需符合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在办理登记前,质权人需与出质人签订包含质押合同及登记内容的协议。
第二节 查询
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在线查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查询。
线下查询:前往当地征信中心查询。
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违规登记
质权人未按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节 伪造、篡改登记信息
伪造、篡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一节 施行日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过修订,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一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
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包括:
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
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条件是质权人通过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三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具有以下效力:
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应收账款的权利。
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制定,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