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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范出台,保障质押权益,促业务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5/04/13 作者:国樽律所
第一章 总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体制、程序和责任。

第一节 制定依据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负责运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一节 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质权人通过该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

第七条:质权人负责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委托时需符合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在办理登记前,质权人需与出质人签订包含质押合同及登记内容的协议。

第二节 查询

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在线查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查询。

线下查询:前往当地征信中心查询。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规登记

质权人未按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节 伪造、篡改登记信息

伪造、篡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节 施行日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过修订,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一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

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包括:

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第二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

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条件是质权人通过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三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具有以下效力:

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应收账款的权利。

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制定,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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