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投标主体及条件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单位或个人,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发布;
2、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
3、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4、开标、评标和定标;
5、签订合同。
第六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2、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费用;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5、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进行。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拖延招标投标时间;
2、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串通投标;
4、暗箱操作;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投标主体及条件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单位或个人,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发布;
2、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
3、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4、开标、评标和定标;
5、签订合同。
第六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2、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费用;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5、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进行。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拖延招标投标时间;
2、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串通投标;
4、暗箱操作;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投标主体及条件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发布;
2、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
3、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4、开标、评标和定标;
5、签订合同。
第六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2、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费用;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5、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进行。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拖延招标投标时间;
2、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串通投标;
4、暗箱操作;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投标主体及条件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个人,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发布;
2、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
3、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4、开标、评标和定标;
5、签订合同。
第六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2、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费用;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5、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进行。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拖延招标投标时间;
2、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串通投标;
4、暗箱操作;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