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解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更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解析。
1、《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92%将被视为低于成本报价竞争,此类报价被视为无效,应当被否决,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则联合体各方需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从源头上遏制低价中标的现象。
2、评标委员会的严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应立即否决其投标,即使在中标后发现,同样可以否决其中标资格,这是因为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任何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低价中标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3、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后果严重
低于成本价中标,意味着投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恶意拖延工期等手段,以弥补成本缺口,这不仅会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
4、法律分析:低于建设工程成本价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及相关行政法规,不得低于中标价中标,不得低于成本价签订施工合同,低于建设工程成本价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的解读
1、低于成本价竞标是明令禁止的
尽管我国《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根据《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的规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危害性
低于成本价竞标可能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并可能影响工程质量,这种行为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基于此类报价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低于成本价中标后所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若低于成本价中标后所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是否合法?
1、招投标法相关法规规定不得低于成本竞标
我国招投标法相关法规规定,不得低于成本竞标,以低于成本投标的应予否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规定,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2、合同价低于中标价是不合法的
合同价低于中标价是不合法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来订立合同,如果合同价低于中标价,是订立的合同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违法的。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合同法》现已废止,《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所取代,但其原则仍然一脉相承,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从立法角度来看当然无效。
4、建设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中标)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如何理解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
1、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可能被视为恶意竞标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可能被视为恶意竞标,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并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这种行为违背了立法目的,基于此类报价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进而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因而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效。
3、评标委员会的否决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可以立即否决其投标。
重磅新规: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视为低于成本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限价的理解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评标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合法报价的底线
为了抢标,低于成本的报价是不可为的,0元或者1元中标,本就违法。《招标投标法》第五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其投标。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时,可能使得其报价低于成本,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的否决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