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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详解,规范流程,保障权益
发布时间:2025/04/13 作者:国樽律所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详解

在市场经济中,应收账款作为一种重要的流动资产,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风险控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工作。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详细说明了异议登记、撤销登记、证明生成等流程,确保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规定所有登记参与者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如有虚假信息,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则规定了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的权限和方式,保障了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法律分析: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设立与转让

第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需要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第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等。

第五条 正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详解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第七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八条 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第十条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个体工商户与典当行就登记事宜与银行达成一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典当行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当金,并对当金的风险进行管理,包括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质押财产的情况等进行监控。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

第十四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现有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均可以出质,租金、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公用事业收费权等都可以用来质押,从而获得融资。

第十五条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正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查询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登记去当地的征信中心查询即可,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股权。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必要性

第二十六条 法律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生效条件:对于自己的应收账款,也是可以质押的,质押需要办理登记,并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办理了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才能设立。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其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出质的权利,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办理是不要求提供借款主合同的,但是质押合同或同类性质合同是需要提供的。

第二十九条 需要弄清楚的是,办理质押登记大致分两块: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

第三十条 具体需提供的材料:一、质押合同或同类性质合同;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三、应收账款的描述;四、登记期限。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质押的应收账款具有法律效应,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这一步骤能够保护贷款方的权益,确保在出现违约情况时能够顺利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如签订质押合同等,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法律分析: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需要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需要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三十六条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通过以上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对于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确保应收账款质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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