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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山东详解疫情期间工资新规,保障职工权益,稳定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13 作者:国樽律所

山东省疫情期间工资新规定详解

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山东省疫情期间工资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工,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应支付工资:

1.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2.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以下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疫情期间放假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

针对疫情期间放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有以下规定:

1. 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2. 病假期间: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则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3.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三、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具体操作

1. 疫情期间上班工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发放,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2. 疫情期间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如下: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

4. 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5. 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

四、国家规定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1. 疫情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 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3.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计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企业应支付职工标准工资;超过一个月的,职工正常上班,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月的,职工没有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山东省疫情期间工资新规定旨在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企业在执行相关政策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的权益,职工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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