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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建筑工程索赔依据全面解析,法规、合同与程序详解
发布时间:2025/04/13 作者:国樽律所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变更索赔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关乎到合同双方的权益,以下是对工程变更索赔依据规定的深入分析和详细阐述。

1.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国家法律、法规是工程索赔的根本依据,这包括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规或规章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为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也是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

2. 违约责任与合同约定

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如工程内容减少变更,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3. 违约金与赔偿金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向发包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4. 价格变化与工程保险

价格变化,如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物资运输价格或方案发生变化等,都会增加费用,工程保险则是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条款也是工程索赔的依据。

5. 索赔程序

工程变更索赔的程序如下: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有权获得竣工时间延长或附加款项时,应通知工程师,并尽快发出通知,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该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

减少变更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以下是对工程内容减少变更索赔的详细分析。

1. 违约责任与协商

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减少工程量,属于合同违约,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2. 索赔程序

工程变更索赔的程序与一般索赔程序相同,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有权获得竣工时间延长或附加款项时,应通知工程师,并尽快发出通知。

3.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变更索赔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变更索赔的程序如下:

1. 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2. 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据

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承包方需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据,申请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

3.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4. 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律法规

涉及工程索赔的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2.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包括本合同协议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洽商形成的协议等。

3. 工程建设惯例

工程建设惯例是指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做法和规范,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

构成重大变更或索赔的条件

构成重大变更或索赔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合同对方违约

合同对方违约,包括未履行或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 合同错误

合同错误,涉及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如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以及地震、洪涝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如地质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5.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设计修改、工程量增减、部分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

我国法律关于建筑工程索赔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关于建筑工程索赔的规定如下:

1. 损害他人或集体财产

若建筑工程索赔损害了他人或集体的财产、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可以要求索赔承担民事责任。

2. 合同规定

若双方签订了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另一方进行索赔。

3. 隐蔽工程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需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等实际费用与损失。

5. 施工人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对建筑工程索赔的规定较为完善,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与发包方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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