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影响及责任划分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一项不可避免的现象,它涵盖了从设计、材料、施工到工艺的各个方面,对工程的顺利进行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以下是关于工程变更的详细探讨。
工程变更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变更、工艺变更、成本变更等,这些变更往往源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原有设计的优化、材料供应的调整、施工条件的改变、工艺技术的进步以及预算的调整等因素,这些调整旨在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
根据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这类变更通常涉及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调整,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隧道位置的调整、重大防护设施或其他特殊设计的变更,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这类变更虽然不属于重大变更,但同样对工程造成较大影响,如标高、位置和尺寸的变动,以及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的改变,第三类变更(一般变更),这类变更对工程的影响相对较小,如局部细节的调整等。
在法律层面,工程变更的责任划分同样至关重要,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可以划分为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承包单位申请的工程变更,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可以是直接指示,也可以是通过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的,这种划分有助于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程变更一般由哪些单位提出
工程变更的提出单位多种多样,以下是对这些单位的详细解析。
监理人作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者,有权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变更,这种变更通常是基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判断和决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设单位可能会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变更,施工单位可能会因现场情况的变化或施工便利提出变更,设计单位可能会因发现设计缺陷或需要优化设计而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提出变更申请、工程变更申报表、审核、业主审批、工程变更审批意见、工程变更通知令、工程变更执行,这些步骤有助于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发包人或监理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设计单位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工程变更时间要求
工程变更的时间要求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一法律规定为工程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办理时限方面,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对于施工许可证变更事项,包括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工程规模变更以及不能按期开工等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这可能导致工期的增加,在此情况下,工期自然顺延,如果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工程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施工承包单位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复施工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变更通知是指发出后要求开始实施工程变更的文件,可以采用工程变更指令、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形式。
工程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变更的内容广泛,以下是对其详细解析。
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隧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或其他特殊设计的变更,这些变更往往对工程的整体性能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这些变更虽然不如重大变更影响深远,但对工程的具体实施和功能产生重要影响。
所谓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