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天津市物业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在第三条中,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旨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四条则强调了物业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等,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提高服务质量。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内容,在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需负责专有部分的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对于物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相关责任人需及时维修,费用由其承担。
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天津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如商贸、办公、医院等场所,物业被定义为房屋以及与其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签订和执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若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必须与业主大会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则对物业管理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环境秩序。
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不超过44元/平方米,这是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明确指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应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签订和执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若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必须与业主大会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据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来计算,并且需要按月缴纳,具体标准为:一级物业服务的中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元,二级为9元,三级为7元,四级为5元。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则对物业管理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环境秩序。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据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来计算,并且需要按月缴纳,具体标准为:一级物业服务的中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元,二级为9元,三级为7元,四级为5元。
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是为了保障小区或楼宇的维修和管理需求,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维护整个社区的良好环境和居住品质。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即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推进幸福社区建设,满足居民美好居住需求。
第十条指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条例正文
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内容,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需负责专有部分的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明确指出,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六条则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天津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如商贸、办公、医院等场所,物业被定义为房屋以及与其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公告
第五条修订了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第六条则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在天津市的物业管理法规中,专门设立了第九章的附则部分,旨在提供指导和规范,第七十五条规定了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标准,这些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精心制定,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参与业主大会、推选代表、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和监督服务等权利,同时也需遵守议事规则、履行缴费等义务。
第3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着重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管理与规定,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服务费的确定原则依据服务内容和质量,区分不同类型的物业,对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进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明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天津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监督和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则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监管,其他如规划、建设、市容、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再次强调,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还指出,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再次强调,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维护区域环境秩序,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