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一直是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关注的焦点,涉案财物,尤其是赃物,其处理不仅关乎法律尊严,更涉及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赃物作为涉案财物的一种,其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一过程与善意取得制度紧密相连,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因法律行为获得所有权,但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刑事领域,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需综合考虑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交易是否合法等因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则应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则应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时,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进一步分析,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是检察工作中既涉及执法又涉及财物的一个特殊环节,也是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违纪的一个主要方面,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往往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
在法院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被盗物品可能在案件审结后返还给失主;而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可能会被收缴国库,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应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过程中也应积极配合、充分沟通。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是检察工作中既涉及执法又涉及财物的一个特殊环节,也是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违纪的一个主要方面,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作为证据使用的,随案移送;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侵犯国有财产,被害人无人受领的上缴国库。
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
在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方面,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
《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作为证据使用的,随案移送;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侵犯国有财产,被害人无人受领的上缴国库。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得到妥善处理,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