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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守护绿色家园,实现生态与经济共赢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详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内涵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在我国辽阔的土地上,森林如同生命的绿肺,孕育着无尽的生机与活力,它不仅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木材和各种林产品,满足了人民生活的多样化需求,而且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是农业、牧业的坚实保障,它有效防治了空气污染,美化了环境,提升了人民的身心健康水平,为了加速造林步伐,强化森林保护与管理,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我国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部重要法律,以规范和引导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法律鼓励与规划

国家积极倡导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绿化中来。《森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造林绿化工作中,应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这样的规划不仅有利于提高森林资源的多样性,还能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使森林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第三章 森林法的目的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目的在于明确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方针政策,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法律还旨在保障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的实施与修正

第一章 实施与宣传

《森林法》(试行)自198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部法律,我国大力加强林业法制的宣传,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护林组织、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将提倡人人爱林、护林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以身作则,带头履行森林保护与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法律文本与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全文请点击“中国政府网”链接阅读。

第三章 时间线与原则

1979年2月23日,我国正式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提案,本法旨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的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通过立法程序,自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正,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核心内容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法律,本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发挥森林在环保、气候调节和提供资源方面的功能,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第二章 权益与责任

本法规定,在国家领域内所有与森林相关的活动都必须遵循其条款,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也有明确的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需依法登记确认,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全文与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章 严禁破坏行为

第二十三条 明确规定,禁止进行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森林的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所有进入森林及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都应遵守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林业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章 严禁破坏行为

第二十三条 明确规定,禁止进行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森林的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所有进入森林及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都应遵守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林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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