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对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进行登记。
第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
第五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收并审查抵押登记申请;
2、核实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4、对不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登记材料
第六条 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抵押物清单;
7、借款合同;
8、抵押人身份证明;
9、债权人身份证明;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八条 抵押登记申请应当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提出。
第九条 登记机构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 经审查,抵押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向抵押人和债权人出具抵押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经审查,抵押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抵押人和债权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建工程抵押行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物的范围
第四条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包括:
1、土地使用权;
2、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抵押人和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3、抵押担保的范围;
4、抵押期间;
5、抵押物的保管;
6、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七条 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申请。
第八条 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抵押物清单;
7、借款合同;
8、抵押人身份证明;
9、债权人身份证明;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抵押人和债权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条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建工程抵押2024新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抵押物的范围
第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包括:
1、土地使用权;
2、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抵押人和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3、抵押担保的范围;
4、抵押期间;
5、抵押物的保管;
6、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六条 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申请。
第七条 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抵押物清单;
7、借款合同;
8、抵押人身份证明;
9、债权人身份证明;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抵押人和债权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条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如何抵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对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进行登记。
第二章 抵押物的范围
第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包括:
1、土地使用权;
2、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 抵押登记的程序
第四条 抵押登记申请应当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提出。
第五条 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抵押物清单;
7、借款合同;
8、抵押人身份证明;
9、债权人身份证明;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抵押物清单;
7、借款合同;
8、抵押人身份证明;
9、债权人身份证明;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第八条 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抵押物清单;
7、借款合同;
8、抵押人身份证明;
9、债权人身份证明;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抵押人和债权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建工程能否设立抵押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建工程抵押行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抵押物的范围
第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包括:
1、土地使用权;
2、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抵押人和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3、抵押担保的范围;
4、抵押期间;
5、抵押物的保管;
6、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六条 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申请。
第七条 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抵押物清单;
7、借款合同;
8、抵押人身份证明;
9、债权人身份证明;
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抵押人和债权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条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