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善意取得发票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一议题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着其独特的复杂性,尽管购货方有可能从销售方重新获取合法且有效的专用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当购货方成功重新取得这些发票后,其相关成本才得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这一规定意味着,购货方必须首先解决进项税款抵扣的问题,然后才能将相关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而言,这要求企业在面临进项税款的抵扣问题时,必须展现出高度的谨慎性和合规性,在1月份,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并据此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到了3月份,当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实际上是虚开的,这张善意取得的普通发票,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
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但在企业处理相关进项税款抵扣和所得税成本列支时,仍需格外谨慎,这是因为,即使企业没有故意行为,但若操作不符合税法规定,仍然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以金湖盛锦为例,该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要求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金湖盛锦对此提起诉讼,主张发票并非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只要支出真实合理,就可以税前扣除,一审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败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一案例表明,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根据京地税企[2003]114号文件,企业若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善意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善意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做账的企业,费用是不能抵扣所得税的,无论其取得发票的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
在法律分析层面,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但不需缴纳滞纳金,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那么先前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被准许抵扣的。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税局已经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不做处理,但有些地方的国税局认为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法院判例则认为可以,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企业应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以确保自身权益。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可否作为扣税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于虚开的专用发票,自然不能税前扣除,但也有观点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扣除。
具体而言,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那么先前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被准许抵扣的。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纳税人的权益,同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针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得将其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若购货方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法律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以保障购货方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