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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企业改制劳动争议处理全解析,法律途径与维权策略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在当今社会,企业改制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争议也时常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也牵动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文将深入探讨因企业改制引起的劳动争议,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途径

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将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A、B、C三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同样适用此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中的受理情形

1. 当事人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违反《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超过“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同样适用此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

三、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争议处理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审理,对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的处理原则较为明确,即认为这类争议应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法院不予受理。

3. 政府主导或主持的改制企业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畴,通常应由政府部门依据企业改制政策解决,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的争端,同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

4. 当用人单位破产时,由于主体不存在,此类情况不予受理,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

四、企业改制职工的维权途径

1. 企业改制职工首先应选择企业的工会,由工会组织大家进行统一维权,这是有组织的合法的维权途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

2. 职工还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去法院诉讼等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 企业改制产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常见的途径,政府和企业也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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