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修正版
为维护城市供热秩序,保障广大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修正版。
一、条例的制定目的与依据,本修正版旨在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确保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供热事业的发展,制定本修正版,以《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吉林省供热行业的实际情况。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本修正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包括供热企业、供热设施建设单位、供热设施运营单位、供热设施维护单位、供热设施使用单位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本修正版对供热设施建设、供热设施运营、供热服务、供热设施维护、供热设施拆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条例的实施与监督,本修正版要求各级政府、供热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供热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对违反本修正版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7修正)
为提高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民生活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修正版。
一、目标与原则,力争到2017年底前,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可学可比的标杆,具体目标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增加3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比减少8天以上。
二、管理措施,建立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机制,加强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广节能环保技术,提高供热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三、责任与义务,各级政府、供热企业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供热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资金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日常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5修正)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证供热质量,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修正版。
一、适用范围,本修正版适用于长春市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以及用热单位和个人。
二、供热期限,长春市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20日至翌年4月6日,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
三、供热费用,长春市供热费用按照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政策规定以及供暖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关于吉林市的供热法规及收费标准
一、供热法规,吉林市供热法规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供热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二、收费标准,吉林市供热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和区域有所不同,居民住宅供暖费用在每平米2743元之间,非居民住宅供暖费用相对更高。
三、供热设施用地,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2015)
一、公布清理结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公布清理结果,包括修改、废止和现行有效的目录,并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二、上位法依据失效,1994年4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根据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修改。
三、法律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确保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