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合同法视角下,识别与规避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合同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法律界定

在合同法领域,合同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类条款可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在合同中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下是对此类条款的详细法律分析:

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这类合同虽然表面合法,但其目的却是非法的,以合法的租赁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的房屋转租行为。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虽然合法,但其实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某个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

4、免责条款:合同中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

5、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的俗称,它通常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值得注意的是,“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情绪化表达,用以形容那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标准条款的定义及效力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安全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

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免除条款,如果是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安全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在合同里约定安全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合同中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的有效性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协商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其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不受他人干涉,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是完全有效的,该条款符合公平原则,意味着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公正的体现。

安全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存在旨在减轻或免除一方的责任,这种条款并非总是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合同中存在两类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即无约束力,具体而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免责条款:认定及法律分析

霸王条款:法律界定及案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的什么该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意思表示不真实;

6、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对此,我们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 返回列表